试用期不合格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今年3月,程某前往一家物业公司应聘大堂管家一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程某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对此,程某表示,自己对所分配的工作基本能够胜任,认为公司以“不适合岗位”为由解除合同是单方面行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本案的核心在于程某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若要依据此规定解除合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标准。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就无权单方面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在缺乏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若公司仍认为员工不适合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