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试用期不合格,单位可否解除合同?
职工试用期不合格
今年3月,程某去一家物业公司面试,应聘大堂管家一职,物业公司决定录用程某,双方协商,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届满之际,公司却向程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程某并不适合大堂管家这一职务,觉得程某的工作水平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水准。然而,程某认为,自己对公司安排的工作基本都可以胜任,不适合管家一职的说法是公司单方面想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说辞,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可否解除合同
本案的关键在于,程某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想要援引这条规定的前提是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实质的证据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那么该用人单位不可以随随便便就援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确实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又认为员工的确不适合目前的岗位,那就只能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