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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赠与行为所需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分担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4) 浏览 175

我与张某是多年的好友,2012年5月他向我借款5万元,因其在机关单位工作,收入稳定,我便同意借款,并约定于2014年5月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始终未偿还欠款。据我了解,张某对外欠有大量赌债,为了逃避债务,他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已离婚多年且无任何关联的前妻黄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如你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张某承担。如果受让人黄某在该过程中存在过错,她也应适当分担相关费用。

因此,在本案中,若你成功请求法院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张某承担,黄某若有过错,可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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