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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借款担保,债务不清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4) 浏览 118

2013年9月5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两万元,用于投资项目。当天,王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邀请张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由于是朋友关系,张某某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条中仅注明借款应在一年内还清。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未主动偿还借款,李某某多次催促无果,遂于2015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偿还借款。

那么,张某某是否需要与王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法律将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李某某应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即2014年9月5日前要求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李某某是在2015年1月28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因此张某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综上所述,张某某在本案中并不需要与王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其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且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导致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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