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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婚入职是否可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80

2014年2月,朱小姐应聘某公司职位时,发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性为未婚状态,因此在填写求职表时选择了“未婚”。在面试过程中,招聘人员也询问了她的婚姻状况,朱小姐同样表示自己未婚。随后,公司与朱小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入职仅三个月后,朱小姐怀孕,公司得知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朱小姐在入职时故意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同时,公司规章制度也规定,员工需如实填写入职信息,否则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认为,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该公司在招聘女性员工时,无正当理由要求未婚,属于对已婚女性的歧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招聘条件应视为无效条款。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而辞退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因此,公司不能以朱小姐怀孕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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