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自认配偶不知情,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薛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7日,薛某曾向姜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高某也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随后,薛某表示资金不足,又向姜某借款3万元,并由其本人单独出具借条。此后,薛某与高某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2015年,姜某将薛某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13万元。薛某与高某收到传票后未出庭。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注意到两张借条虽为同一天出具,但其中一张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另一张仅为薛某一人签署。通过反复询问借款细节,姜某在法庭上自认,3万元的借款是在高某离开后,由薛某单独提出并签署借条,且薛某明确告知姜某此事不能让高某知晓。
法院审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对于第一笔10万元的借款,因借条上有薛某与高某共同签字,且二人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第二笔3万元的借款,尽管由薛某签署,但姜某承认借款行为发生在高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且薛某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能让高某知情。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笔债务应视为薛某与姜某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与高某共同偿还姜某10万元,薛某个人偿还姜某3万元。
律师说法:债权人自认配偶不知情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第一笔10万元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表明双方对债务有共同意愿,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而第二笔3万元借款,是在高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由薛某单独提出并签署,且薛某明确告知姜某该借款不能让高某知晓,姜某也对此表示认可。因此,该笔债务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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