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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父亲去世,婚内非亲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36

案情简介:2010年,65岁的老陈与20多岁的杨丽办理了结婚登记,杨丽当时已怀孕。五个月后,杨丽生下儿子小陈。2014年12月,老陈因病去世,其居住的老宅由杨丽和小陈继续居住。老陈的女儿陈娟在得知父亲去世后,找到杨丽,声称其与老陈的婚姻是骗婚,要求杨丽立即搬离老宅。杨丽则反驳称,自己是老陈的合法妻子,多年来悉心照顾体弱多病的丈夫,孩子虽非亲生,但老陈一直视其为亲生儿子,抚养有加,因此自己和儿子继续居住老宅是理所当然的。2015年1月,陈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小陈非老陈亲生,不享有继承权,并主张与杨丽平分父亲的遗产。

在诉讼过程中,陈娟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并取得了老陈无生育能力的证据。在法庭上,杨丽承认孩子并非老陈亲生,但强调老陈对小陈视如己出,给予了实际的抚养和关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为虽然小陈不是老陈的亲生儿子,但其与老陈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符合“拟制血亲”的法律定义,因此应享有继承权。同时,法院指出,陈娟作为成年女儿,长期未尽赡养义务,而杨丽作为妻子在老陈生前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故在分配遗产时,杨丽母子应获得四分之三的份额,陈娟则获得四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说法:婚内非亲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拟制血亲是指原本没有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不直接,但因法律关系而被认定为具有血亲地位的亲属。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因实际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老陈与小陈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但因老陈与杨丽的婚姻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被认定为拟制血亲。小陈作为老陈的继子,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法院据此判决小陈有权继承老陈的遗产。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之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不分或少分。因此,杨丽因长期照顾老陈,获得较多遗产份额,陈娟因未履行赡养义务,获得较少份额。

以上案例展示了在婚内非亲生子继承权问题上的法律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抚养关系的重视。对于类似纠纷,如需通过诉讼解决,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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