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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效力纠纷,村民是否有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19

案情回顾:
原告为刘志臣、王振朝,被告包括高世勇、新密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新密市牛店镇张坡村养钱池煤矿以及新密市牛店镇张坡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主张,被告高世勇、鑫达煤业公司、养钱池煤矿及张坡村委会以企业改制为由,未经张坡村村民会议集体讨论,由时任村委会主任潘国平以村委会名义,分别于2004年5月22日、2005年1月7日、2005年7月2日及2005年8月8日与高世勇签订四份文件,包括《关于养钱池煤矿转变经营机制备忘录》《债权债务承担备忘录》《新密市养钱池煤矿改制备忘录》和《新密市养钱池煤矿改制协议书》。这些文件约定养钱池煤矿由高世勇承包至资源枯竭,不得转让,由养钱池煤矿担保,并最终将煤矿改制为鑫达煤业有限公司,由高世勇控股,且未将村委会和养钱池煤矿列为股东。同时,协议明确表示煤矿的所有权归高世勇,村委会无权干涉。原告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四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高世勇及鑫达煤业公司返还煤矿并恢复采矿权益,同时停止采挖和经营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均为张坡村委会,另一方为高世勇或高世勇与养钱池煤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合同无效及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应由合同的直接当事人行使。而原告刘志臣、王振朝并非上述合同的当事人,与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700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无权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要求返还煤矿,属于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而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确认合同无效。由于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其无权主张合同无效,亦无法基于合同要求返还财产,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若原告希望继续维护自身权益,应调整诉讼请求,使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再依法提起诉讼。此外,本案还涉及共同诉讼的问题。共同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类的,法院可合并审理。鉴于本案涉及众多村民的共同利益,若每位村民单独起诉将不经济,可由村民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以维护集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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