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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期满未获授权继续履行,法院判决返还保证金70万元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294

委托合同到期后,受托人未能完成委托事项,依法应无条件返还全额保证金。然而,受托人却坚持继续履行合同,拒绝返还剩余保证金。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2010年10月27日,张建与王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张建委托王强在南充地区申请一汽大众奥迪汽车4S店项目。根据协议,张建负责提供符合一汽大众奥迪要求的资金、土地及真实的企业资料;王强则负责项目进度推进、资料准备以及与一汽大众公司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申请期限截止至2011年底,同时张建需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保证金120万元,若项目未申请成功,王强应无条件返还该笔保证金。

2011年底,项目申请未果,张建遂要求王强返还全部保证金。王强仅返还了50万元,剩余70万元拒绝支付。张建因此将王强及其妻子李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返还保证金70万元。

被告王强辩称,合同到期后,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他先返还了50万元,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再一并返还。后因张建提出南充已有4S店,故决定终止合同。王强则表示不同意终止,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李艳作为王强的妻子,称自己对协议内容毫不知情,且该协议未经夫妻共同协商,属于王强个人行为,所得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为王强个人债务,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名为合作,但其实际内容为委托关系,即张建委托王强办理特定事务,王强收取费用。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项目申请期限为2011年底,而王强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申请,且双方未就合同延续达成补充协议,故王强应依约返还全部保证金120万元。委托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应由委托人明确授权,现张建已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继续履行,王强主张继续履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艳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出,李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王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其主张不成立。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强、李艳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建返还保证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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