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拖欠租金需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1991年11月1日,小成村委会(原告)与保定市大宏汽车装饰件厂(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厂房协议,约定每年租金为4万元,租赁期限为15年,自1991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1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交付厂房,被告自1992年起开始拖欠租金,至1998年累计拖欠租金达230,670元。被告辩称,由于原告经常停水、停电,导致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且原告于1995年将已出租的厂房再次租予他人,造成其损失60余万元,因此拒绝支付租金。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厂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其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因停水、停电导致损失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主张原告在1995年将厂房转租给他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失,但未提起反诉,法院对此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30,67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自1993年1月1日起,按每年未交租金金额逐年计算,直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可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了租金及租赁期限,其拖欠租金的事实清楚,且已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