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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多次调解未果,原被告离婚诉求不一定被支持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320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03年1月27日,男方到女方家中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告此前育有一女。婚后于2005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原告则在家照顾孩子。在此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汇款,分别于2003年3月7日汇款1000元、2003年4月27日汇款800元、2007年3月15日汇款5000元,并于2009年2月9日当面交付3500元。原、被告在婚姻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2015年2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已持续11年,婚前被告多次汇款及购买衣物,显示出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在外务工期间,仍多次汇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表明夫妻关系尚存维系的可能。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与原告共同努力改善家庭环境,挽救婚姻。原告提出离婚,主张夫妻感情基础差、存在家庭暴力,认为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所提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信任,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及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法院多次调解未果,原被告的离婚诉求一定会被支持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已结婚11年,但感情基础尚可,被告亦表现出愿意改善关系的态度。因此,离婚的判断仍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尽管法院多次调解未果,但感情未破裂是事实,故法院驳回离婚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以上案例表明,即使经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仍会根据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如在婚姻纠纷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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