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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名存实亡 原告再诉离婚能否如愿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152

案情简介:离婚案件调解撤诉后再起诉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打工相识,后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2009年10月28日生一女取名王珂情,2010年10月15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还经常变卖家中财物用于赌博,原告曾于2013年4月8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仍未能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4年7月15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因故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4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达1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原告再诉离婚能否如愿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的离婚诉讼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达1年多,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再次起诉,判断的标准依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与是否再次提起诉讼无关。

以上就是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再诉离婚如愿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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