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均想离婚但子女抚养问题未解决能否办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姜某某与任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长子任某某和次子任某乙。两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尽管双方曾多次表示要起诉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均持回避态度。现姜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由任某某抚养婚生男孩。然而,任某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仍存在异议,认为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宜离婚。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某与任某某婚后感情一般,自2011年起,姜某某以送其姐姐回内蒙古为由,此后再未回家,期间也未支付子女生活费用,导致家庭矛盾加深。庭审中,姜某某提出若离婚可一次性支付20000元抚养费,但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已分居四年,期间两名子女均由任某某抚养,姜某某未尽到抚养义务,家庭关系紧张。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院认为在未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前,不宜判决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姜某某与任某某离婚。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虽然姜某某坚持离婚,任某某也最终表示同意,但由于双方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认为此时不宜判决离婚。法院的判决理由在于,若允许双方离婚,可能会导致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消极对待,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障,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离婚虽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但并非绝对自由。在处理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法院必须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双方共同履行抚养教育责任。因此,当夫妻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时,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总结:
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是一个关键考量因素。夫妻双方若在离婚问题上达成一致,但对子女抚养权存在分歧,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暂不判决离婚,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稳定。遇到离婚纠纷时,建议积极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