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感情淡薄,离家出走两年能否直接判离婚?
案情简介:
邵某(女)与何某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差异较大,性格不合,缺乏有效沟通,夫妻感情一直较为淡薄。2012年10月,何某无故离家出走,此后双方虽多次通过电话协商离婚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直至2015年,邵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邵某与何某婚后感情一般,且未生育子女。何某自2012年10月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邵某与何某在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之何某长期离家,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邵某与何某离婚。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何某自2012年10月起离家出走,持续未归,已超过两年时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双方离婚,无需再进行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分居满两年”是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之一,但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仍会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感情基础、分居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因此,若夫妻因感情问题考虑离婚,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