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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否可行?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2) 浏览 171

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于2000年在大连服装厂工作期间相识,并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4日生育一女张某涵。自结婚后,被告便对原告态度冷淡,于2011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任何夫妻及家庭责任。因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一人难以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女张某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离家出走,且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对原告及子女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自2011年10月起,双方已分居满两年,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某涵的实际生活需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10月30日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请求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故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是否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未履行抚养责任,依法应承担婚生女张某涵的抚养费用。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子女实际需要,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是可行的。在此提醒各位,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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