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家暴离婚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单独认定事实?法律解析与案例分享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36

案件事实:原告田某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田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正当职业,近三年无收入,家庭经济主要依靠原告一人支撑。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包括用刀威胁、殴打致原告头部受伤并缝合六针,甚至在2013年9月10日于家中附近对原告进行殴打,扯坏其衣物,且在路人劝解时仍辱骂他人。原告因此不敢回家,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已在外漂泊半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三、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证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出具的证言;(二)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三)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四)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两名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且其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据此未支持原告关于感情破裂的主张。

综上,本案中因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如在家庭生活中遭遇类似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