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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携婚生子离家出走,儿子抚养权如何处理?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25

案件事实: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9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焦某鹏。婚后,因被告张某沉迷网络,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4月6日,被告张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带着婚生子焦某鹏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联系,下落不明。鉴于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焦某鹏由被告张某抚养。

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由于被告张某与婚生子焦某鹏目前下落不明,原告与焦某鹏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已不存在。此外,被告张某离家时,焦某鹏尚且年幼,且在此期间一直由被告张某照顾,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因此,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婚生子焦某鹏继续随被告张某生活更为适宜。

律师说法:关于儿子抚养权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被告张某离家时焦某鹏尚未成年,且长期由其照顾,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综合考虑子女成长的需要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婚生子焦某鹏由被告张某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以上案例表明,当父母一方离家出走,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结合实际情况,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如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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