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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国打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15

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孟某伯。原告自2010年起前往韩国务工,被告则于2011年前往韩国打工,随后回国。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人民币2万元,该债务系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向他人所借。原告曾于2013年7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长期分居,感情已无修复可能,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长期在国外务工,原、被告之间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双方情感沟通受阻。在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改善关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所借的2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2. 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3. 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享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病,或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孟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所借的2万元债务,虽由其个人名义借款,但该借款用途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案例展示了因出国打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在此提醒各位,在婚姻生活中如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合法、有效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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