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因素解析
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吴某,现年3周岁。原告曾于2012年10月9日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婚生子吴某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曾起诉离婚并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持续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尽管法院曾尝试调解并做和好工作,但原告坚持离婚意愿,故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法院将优先考虑具备以下情形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其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本案中,婚生子吴某现年3周岁,长期随被告吴某某生活,并由其祖父母照顾,若改变其现有生活状况,可能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由被告吴某某抚养。
在此提醒各位,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