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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后要求前夫经济帮助,如何理解“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27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女)与被告端某(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徐某在生育子女后逐渐出现精神不稳定、四处乱跑的情况。2010年,徐某被送往当地精神康复医院治疗,病历记载其存在幻听、怀疑他人要害自己、情绪紧张、恐惧、失眠、不注重个人卫生、饮食不规律等症状,经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接受药物治疗。2012年,徐某被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

为结束这段婚姻,端某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徐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并缺席审理,最终于2015年判决双方离婚。2016年,徐某得知离婚判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端某承担经济帮助义务。端某则辩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双方已于2015年4月离婚,因此扶养义务已解除。此外,他指出原告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经济帮助请求,而如今已过去一年多,原告无权再主张该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用。在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这种帮助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虽然徐某在2015年离婚时未到庭,无法当场主张经济帮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利的丧失。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考虑到端某主要依靠外出打工维持生活,且还需抚养年幼的儿子,经济状况较为有限;同时,法律对离婚后的帮助有“适当”原则的限制。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端某一次性支付徐某经济帮助款2万元。

律师说法:
关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根据该条,主张经济帮助的前提是“离婚时”一方确实处于生活困难的状态。这里的“离婚时”是指时间上的限定,即只有在离婚时生活困难,才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指原告必须在离婚时提出主张。

因此,原告是否能够获得经济帮助,关键在于其是否在离婚时已陷入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徐某自2010年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2年被确认为贰级精神残疾,至今未愈,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款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离婚一年后要求前夫提供经济帮助的案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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