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要约纠纷案:法院判决合同生效并要求赔偿
案情介绍:国际货物买卖要约引发合同纠纷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向美国B公司发出函件,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出售400吨咖啡豆,并规定承诺期限为14天。9月14日,A公司得知国际市场咖啡价格已上涨30%。同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要约后,发出电传表示接受,并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9月15日,A公司单方面将咖啡豆售价提高至每公吨2300美元,并将其出售给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随后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A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请求没有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合同已生效
法院认为,A公司于9月2日发出的要约在到达B公司时即已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约束。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接受表示,且该承诺已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A公司擅自将货物转售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特定的另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撤回是指在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将其收回,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此时要约尚未生效,撤回不会影响受要约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法》和《公约》均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而撤销则是指在要约已经生效后,要约人将其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由于要约一旦生效,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影响交易安全,因此法律在允许撤销的同时也设定了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8条和《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在未被接受前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然而,有以下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实质性的准备工作。
本案中,A公司所发出的要约明确设定了14天的承诺期限,B公司在该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因此合同已经成立。A公司无权撤销该要约,其擅自转售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赔偿B公司的损失。
建议:外贸公司应加强风险预判
中国外贸公司在进行国际货物交易时,应充分关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趋势,合理评估风险。在发出要约时,可通过设定较短的承诺期限、使用“虚盘”(即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降低因市场变化带来的履约风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