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生父去世引发监护权纠纷,法院判决孩子由儿媳抚养
案情简介:
一对婚后未能生育的夫妇因求子心切,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最终诞下一对龙凤胎。然而,孩子年仅三岁时,生父高某不幸患病去世,引发其父母与儿媳李某之间关于监护权的争议。老高夫妇主张,高某是孩子的生父,李某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因此应由他们行使监护权。李某则认为,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她抚养,应视为婚生子女;若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也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孩子是在高某与李某结婚后,由高某与另一女性通过代孕方式所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某与李某共同生活,高某去世后,孩子继续由李某抚养两年之久,已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这种关系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在监护顺序上位于李某之后,因此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权条件。此外,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李某作为长期抚养人,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法院驳回了老高夫妇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目前,我国法律对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尚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和子女利益最佳说等几种学说。其中,“分娩说”遵循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原则,符合我国传统伦理观念,也与现行对代孕行为的禁止态度相一致。因此,本案中,代孕者应被认定为孩子的法律上的生母,而高某作为具有血缘关系的一方,为孩子的生父。
根据《婚姻法》,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为依据,而非以子女出生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为标准。李某在五年间对孩子进行了全面的抚养、教育和照顾,已形成事实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一旦确立,不因生父的死亡而自动解除。因此,高某的去世不能使李某与孩子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止。
同时,法院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监护人的能力、孩子的生活环境及情感需求等因素,认定由李某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综上,法院判定孩子的监护权归属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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