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常委无牌逆行 故意撞车的法律责任
县委常委无牌逆行
据北京晨报报道,10月22日15时,该县平津大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打架。经查,娄向东(娄山县委常委,县武装部政委)驾驶丰田轿车于道路逆行位置停车。此时,刘金锋酒后驾驶别克商务轿车,刘青、刘砚锋等人乘车。因无法继续前行,刘金锋要求娄向东动车,随后刘驾车先后3次撞向丰田车,造成两车损坏。
撞车后,刘金锋等人下车,刘砚锋将娄向东从丰田车拽下来,刘金锋、刘砚锋对娄向东进行殴打和谩骂。拖拽过程中,娄向东摔倒在路边石上。
目前,主要嫌疑人刘金峰和刘青被抓获,嫌疑人刘砚锋正在抓捕中。经查,娄向东肩胛骨骨折,正住院治疗。
故意撞车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故意撞车的行为应该按照故意损坏财物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处治安拘留、罚款等。
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采取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其他人的安全的,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同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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