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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无牌逆行引发冲突,双方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06

一、县委常委无牌逆行事件
据北青网报道,2016年10月22日,河北省盐山县发生一起引人关注的冲突事件。当时,盐山县委常委、武装部政委娄向东驾驶一辆无牌的汉兰达车辆,在街上逆行,导致与西刘庄村长发生碰撞。村长在情绪激动下,下车对娄向东进行殴打并辱骂,称“我今天让你拜拜了”。随后,警方介入调查,确认村长涉嫌酒驾,已被依法抓获。

二、双方责任分析
(一)村长的责任
村长在此次事件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酒驾、故意肇事以及殴打他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面临暂扣六个月驾驶证、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的处罚;若再次酒驾,则可能被处以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并吊销驾驶证。
此外,村长在冲突中对娄向东实施殴打和辱骂,属于借故生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于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等行为,可处以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可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拘留时间可延长至十日至十五日。村长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二)县委常委的责任
娄向东作为县委常委,驾驶无牌车辆且逆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九十条,其行为应受到警告或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的处罚;而根据第九十五条,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并需补办相关手续。
此外,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娄向东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违反《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廉洁自律和依法履职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党纪和行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其同行人员在明知其违规的情况下未尽劝阻义务,甚至存在怂恿行为,则可能需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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