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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驾无牌车被村主任殴打 殴打辱骂他人是否违法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6-19) 浏览 176

县委常委驾无牌车被村主任殴打 

新京报快讯10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今日,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官方通报称,盐田县一村主任刘金峰酒后驾车,三次冲撞逆行停车的县委常委、县武装部政委娄向东的车,并对娄向东殴打、辱骂。目前,刘金锋已被警方控制。

24日上午,沧州军分区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娄向东被打伤后已送医住院,军分区相关部门已介入此事。

通报称,撞车后,刘金锋等人下车,刘砚锋将娄向东从丰田车拽下来,刘金锋、刘砚锋对娄向东进行殴打和谩骂。拖拽过程中,娄向东摔倒在路边石上。事后,刘金峰和刘青被警方抓获,刘砚锋正在抓捕中。

殴打辱骂他人是否违法

辱骂殴打他人,根据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达不到轻伤标准的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按治安案件处理。不管追究行凶的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受害人都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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