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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泽涛奥运前遭罚,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60

据北青网报道,宁泽涛在今年4月的佛山奥运选拔赛中,100米自由泳半决赛游出了47秒96的成绩,若放在里约奥运会上,具备很强的竞争力。然而,几个月后在里约奥运会的比赛中,他却未能晋级半决赛。准备时间更充足,为何状态却未能达到最佳?宁泽涛表示,自他6月19日结束外训回国后,训练逐渐陷入停滞状态,同时各种问题接连不断:饭卡被消磁、被要求搬离公寓、主管教练叶瑾不再出现在训练场,还有大量媒体曝光他的负面新闻。对他影响最深的,是训练条件的恶化。据宁泽涛透露,最艰难的时候,他仅有两人协助训练,队医负责计时,一名队友担任陪练。

宁泽涛坦言:“因为压力过大,身体也出现了反应,体重暴瘦了四公斤左右。作为短距离自由泳选手,体型偏瘦是我的特点,这四公斤的体重下降对我的竞技状态影响非常大。”

关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根据现行法律,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分,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被废止的原因是“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这意味着,当前企业对职工的奖惩,应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指出,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事项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这些规定来看,企业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具有法律效力,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政府不应直接干预。

因此,从现行法律来看,并不能直接得出“禁止企业罚款”的结论。然而,从法理角度分析,“禁止企业罚款”可能是必要的。在劳资关系难以实现真正平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如果允许企业随意对员工罚款,将可能导致罚款泛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其基本生存。

此外,从宪法角度来看,公民的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并不具备像行政主体那样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但若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仍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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