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火车退票费按票价20%收取,消费者无选择余地引争议
春运期间火车票退票费按票价的20%收取。自1997年12月1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实施以来,铁路运输企业便开始对退票收取费用。由于我国铁路运输属于垄断行业,旅客在购票时并无其他选择,因此退票费的收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铁路部门的主导。
铁路退票费的制定需经过法律程序,以确保其合理性。如果旅客可以随意退票,显然不利于铁路运输的正常运营。2014年春运时间为1月16日至2月24日,互联网、电话订票的预售期为20天,而窗口、代售点及自动售票机的预售期为18天。本月10日至19日,铁路集中受理1月10日至2月24日期间的学生团体往返票。

从法律角度来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退票行为属于旅客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退票费本质上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因旅客退票而遭受的运输能力损失进行的赔偿,属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体现。
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退票费作为客运杂费的一部分,是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为旅客提供辅助服务、劳务及消耗物资所收取的费用。这种收费具有强制性,旅客只能被动接受,而无法选择是否支付。因此,退票费的合理性问题亟需法律层面的进一步探讨。律师应积极发挥作用,为公众提供合理且合法的解释,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