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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责任人自身损失如何赔付?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8-07) 浏览 96

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受损。

2014年9月19日13时40分许,被告董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行驶,与原告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袁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被告董某为车的所有人,且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董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

2014年9月19日13时40分许,被告董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行驶,与原告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袁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被告董某为车的所有人,且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赔偿原告王浩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次要责任人自身损失如何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但按照百分之十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如果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所致,则不在赔偿百分之十之列。机动车一方免责,受害人自身负担损失。"

以上就是对“次要责任人自身损失如何赔付”相关案例的解答。如果出现相关问题时,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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