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能否要求降低抚养费?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作为抚养费支付依据
案情回顾:
2013年,邓某与何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邓由何某抚养,邓某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同年11月30日,邓某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获得3个月经济补偿金及3个月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随后,邓某以失业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00元。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降低抚养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处于失业状态,其经济负担能力明显下降,而经济补偿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应视为其收入用于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抚养费的支付基于父母的收入能力,即使邓某在失业期间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在发放期间可视为其“固定收入”,因此其在相应月份内仍具备抚养能力。
律师说法:
经济补偿金能否用于支付抚养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抚养费的支付依据。综合分析,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1. 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认定的复杂化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离婚后,许多非直接抚养方试图推卸责任。在确定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时,往往成为抚养费纠纷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仅将“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作为判断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个人收入来源也更加复杂,超出了传统分类的范畴。因此,法院在认定负担能力时,需从抚养费的本质出发,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查明非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
2.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与用途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支付的一种补偿性费用,可分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在经济补偿金所对应的月份内,其性质可视为“固定收入”,具有一定的收入稳定性,可以作为抚养能力的参考依据。
3. 邓某失业后的负担能力认定及抚养费调整的限度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至少在6个月内仍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因此其应继续履行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的义务,对降低至1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指出,邓某可在失业6个月后,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另行申请调整抚养费数额。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强调,即使在失业期间,抚养子女仍是父亲应尽的法定义务。邓某正值壮年,具备再就业能力,应积极寻找工作,履行抚养责任。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