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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能否撤回?撤回承诺的条件与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539

一、承诺的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后、承诺生效前,通过通知的方式告知要约人撤销其承诺,从而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为了阻止承诺产生法律效力而采取的一种行为,也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唯一能够导致承诺失效的原因。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时已超过期限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仍然有效。

二、承诺撤回应满足的条件
1. 撤回承诺必须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且该通知应明确表达撤回承诺、不愿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2. 在撤回通知的时间上,由于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随之成立,因此《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才能有效阻止承诺生效。
3. 承诺撤回主要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因为书面承诺有明确的送达时间。而对于口头承诺,由于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到达要约人,因此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即“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4. 对于通过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承诺,同样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旦发出,对方的电子邮箱或系统即可即时收到,无法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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