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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如何拒绝要约及承诺能否撤回的法律解析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542

一、受要约人如何拒绝要约
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若通过通知表示不同意签订合同,则视为拒绝了要约。一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原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的通知若明确表示拒绝,则无争议。但在某些情况下,通知中既未表示接受,也未明确拒绝,更未提出反要约。此时,需根据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受要约人的真实意思。例如,若回复仅是询问价格是否可以降低、能否提前交货等,这种表达并不足以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附加条件,而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应,可视为拒绝要约。根据商事通则的解释,这种情况属于“默示拒绝”。例如,甲收到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两周内不可撤销。甲在邮件中提出部分不同条件,乙未予接受。尽管期限尚未届满,但甲已通过反要约的行为,默示地拒绝了原要约。此外,若受要约人最初拒绝了要约,但随后反悔,可撤回其拒绝通知,但撤回必须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否则视为承诺已生效,合同已成立,撤回将不再有效。

二、承诺作出后能否撤回
承诺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希望阻止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随即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前或同时送达,才能有效阻止合同的成立。如果撤回通知在承诺通知之后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不得再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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