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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情形详解,合同法规定全面解析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500

一、要约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一旦要约实际送达至特定的受要约人,即产生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不得在未事先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可能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到达”仅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已传递至受要约人,而不以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其内容为前提。例如,若要约通过电传方式发送,受要约人虽收到但因临时事务未能及时查看,要约仍视为已生效。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在发出后,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
1.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明确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该要约。
3.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关键条款的修改,均属于实质性变更,导致要约失效。
4.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且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于口头要约,若未在极短时间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要约失效。
5. 要约的撤销。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不过,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此准备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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