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宅基地 发现宗地另有主人
案情简介:购买宅基地
2008年9月2日,杨某从李某处以每间7万元价格购买两间宅基地。2011年4月12日杨某又将该块宗地出让给董某,每间价格19.5万元。2011年5月3日董某又将该块宗地出让给秦某,每间价格25万元。2011年5月31日秦某比照以上转让的合同内容又与原告朱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该块宗地(两间)以58万元价格转让给朱某,于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付清,朱某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划要求建房。秦某保证该宗地来源合法真实,不与第三者发生纠纷,否者每间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朱某于2011年5月31日按合同约定支付购地款后,发现该块宗地另有主人,秦某无法将该块宗地交给其施工建房,又不退还转让款,为此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地款,承担违约金4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地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转让给自己的土地已另有主人,致使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将该宗地交给原告使用。因该宗地多次进行转让,均未进行过户登记,该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如数返还原告的购地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被告秦某要求追加董某为被告,因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购地款58万元,自2011年6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发现宗地另有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案中,被告秦某转让给原告朱某的土地另有主人,而且被告秦某明确表示无法将该宗地交给原告朱某使用,导致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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