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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被解雇是否必须赔偿?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9) 浏览 171

案件详情:女职工孕期被解雇是否需要赔偿引发争议
崔某于2002年11月6日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崔某因病休假,并已按规定办理了病假手续。2015年6月,崔某确认怀孕,此后自2015年6月26日起一直未到岗工作,也未履行请假手续。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崔某连续旷工两个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崔某承认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程序,其解释为怀孕期间情绪波动较大。因此,崔某认为公司是在其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则用人单位应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然而,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崔某与公司均确认其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提供劳动,构成连续旷工。该行为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分析:孕期被解雇并不必然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赔偿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一项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中,崔某因连续旷工违反了公司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实践中,部分女职工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但同时也明确,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处于孕期,若劳动者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同样有权解除合同。如您有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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