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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产税新政策发布 五类房产免征详解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261

陕西省近日发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五类房产可免征房产税。该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根据细则,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若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代为缴纳;若产权已出典,则由承典人缴纳。对于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产权未确定或存在租典纠纷的情况,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缴。对于共有产权的情况,可由共同人协商确定由代表缴纳或分别缴纳。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时,以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若纳税人无法提供房产原值,则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进行征收。从租计征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细则明确,以下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且用于非营业用途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陕西省房产税新政策发布 五类房产免征详解插图

对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如需减税或免税,可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征或免征。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税区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标准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税率分别为1.2%和12%。其中,从价计征的减除比例(10%-30%)由省级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为30%。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 ×(1 – 减除比例)× 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 = 房产租金收入 × 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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