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车辆送修未违反规定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49

基本案情:2004年3月22日,周先生为其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盗抢险。同年4月6日凌晨,李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某路口时,与广告牌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联系了大陆汽车俱乐部,将车辆拖至修理厂,并向交通队报案及向保险公司报案。交通队根据驾驶员的陈述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保险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进行现场拍照,但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周先生因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车辆因爆胎与广告牌相撞受损,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3万余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周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中“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规定,而是直接将车辆拖走,导致事故原因难以查明,因此拒绝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出具了疑难案件报告书,建议周先生亲自前往办理理赔手续,说明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服,以周先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查勘义务为由,上诉至二中院。周先生则指出,其在事故发生当日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保险条款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的规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雇用救援车辆将车辆拖至修理厂,并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向保险公司报险,已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其行为并未违反保险条款或通告的精神。此外,保险条款中并未规定车辆必须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才能拖走。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