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过高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调整?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13) 浏览 211

案情简介: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数额过高是否应予支持

2013年4月1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钢材共计100吨。第八条特别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钢材,甲方应自收货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每天每吨5元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供货。2013年4月25日,甲方收到钢材后与乙方签署了一份欠条,确认尚欠货款355,876元。此后,乙方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方支付货款355,876元,并承担自欠款发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天每吨5元资金占用费,同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甲方在庭审中辩称,乙方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标准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采纳甲方的抗辩意见,调整资金占用费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应理解为利息,其本质是因一方未按时付款而产生的资金成本。合同中约定的每天每吨5元的资金占用费明显高于法定标准,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法院酌情将资金占用费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

判决如下: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材款355,876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9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资金占用费的调整应结合个案进行

资金占用费通常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因预付款或垫资产生的资金成本,也可以视为企业间的一种变相借贷行为。其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利息、逾期违约金或合同价格的一部分。然而,无论其如何定性,若约定金额过高或过低,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对资金占用费的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这一做法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双方权益的平衡。因此,在实务中,对资金占用费的调整应结合个案,确保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每天每吨5元的资金占用费明显偏高,法院据此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这提醒我们,法律对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如发生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