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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能否由监护人代为诉讼?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209

案例简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是否可以由监护人代为诉讼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双方生育长子吕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吕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吕丙。目前,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

原告陈某某患有重性精神分裂症,患病后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被告吕某某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吕某某返还2005年至2013年期间的工资款33000元,同时支付60000元的经济帮助金。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作为其监护人,依法代为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由亲属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其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1980年起即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原告陈某某因患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亦未履行扶养义务,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要求均分共同财产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可待提供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吕某某偿还2005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330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000元经济帮助金的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被告吕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20000元经济帮助金为宜。

律师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有权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法表达真实意愿,若其配偶不主动提出离婚,往往难以实现离婚目的,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因此,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离婚应由除配偶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亦未履行扶养义务,原告的姐姐作为其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即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能否由监护人代为诉讼”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其他法律咨询需求,欢迎致电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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