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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是否需债权人同意?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25) 浏览 154

案件简介: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对债务承担责任。后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主张不承担。

2002年至2003年,电信建设公司向迪佛集团公司借款11276万元,除归还之外,尚欠7000万余元。而其中1.1亿余元流入迪佛房产公司账户。对于至2003年8月仍欠的7000万余元,迪佛房产向电信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迪佛房产及所属企业承诺:按期归还迪佛集团资金”,迪佛集团不置可否。后债务到期,迪佛集团为追索欠款,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请求电信建设公司与迪佛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迪佛房产公司主张其与迪佛集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结果:第三人在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即成为债务人之一,而无需债权人同意。

无论迪佛房产与迪佛集团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借款关系,依迪佛房产出具的承诺书即可认定迪佛房产存在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该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迪佛集团的同意。自迪佛房产出具承诺书之时起,迪佛房产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因此要求债务人电信建设公司与迪佛房产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的条件以及其作出后的效力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迪佛房产是否应与债务人电信建设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问题。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重叠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其成立存在几个条件,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而当第三人做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后,尽管债权人没有参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到达债权人后仍然能够约束第三人,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第三人的承诺得以顺利的实现。当然,第三人在承担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呢?我们认为,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第三人在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后,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这就意味着原有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第三人与债务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仅需要通知债务人即能够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在本案中,迪佛房产公司对迪佛集团出具承诺书,产生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在该承诺书到达迪佛集团后,即能够约束迪佛房产公司。迪佛集团同意与否,并不能抗辩其承诺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迪佛房产公司在清偿迪佛集团债务后,其可以向电信建设公司请求偿还其清偿的债务。

以上就是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是否需债权人同意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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