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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腹生子” 孩子抚养权归谁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26) 浏览 183

案例简介:男子“借腹生子”引发抚养权纠纷

李某与妻子王某结婚后只育有一女。这成了一心想要儿子“传宗接代”的李某一块心病。2008 年,被告外出打工认识了有夫之妇的刘某。同年6月,两人有了关系,刘某怀孕。同年10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的家庭,而李某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10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2009年2月,刘某产下一男婴小明。后因李某担心孩子的事情被妻子知道,一直没敢带回家。而是与刘某口头约定,孩子由刘某抚养,李某按期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供其母子生活。男孩小明现已7岁,一直和刘某生活,至今已达七年之久。但近期,李某将孩子强行带走,刘某诉至法院索要孩子抚养权。

法院判决:由李某抚养非婚生子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小明的抚养权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经法庭主持调解,刘某同意小明由被告李某抚养至小明年满18周岁,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律师说法:男子“借腹生子”,孩子抚养权归谁

刘某和李某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本案中,关于非婚生子小明的抚养权问题,应当综合分析比较刘某与李某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李某明显优于刘某,由李某抚养至小明年满18周岁,应比较适宜,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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