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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纠纷案例:子女赡养义务与精神赡养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74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于1952年结婚,婚后共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目前陈某某与小女儿共同生活。由于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陈某某希望女儿能够经常回家探望并照顾自己。然而,女儿不同意承担其医药费及赡养费,故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至少探望一次,患病期间由三女儿轮流照顾,并要求三女儿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用和赡养费用。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有一定经济来源,子女也不应因此免除赡养责任,这不仅违背法律规定,也与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相悖。对于不在同一住所生活的父母,子女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经济能力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本案中,陈某某年事已高且患病,三名女儿作为赡养义务人,理应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至少探望陈某某一次,三女儿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赡养费。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物质赡养的需求有所下降,更加重视精神层面的关怀。因此,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远高于单纯的经济给付案件,且强制执行的效果往往不如子女主动履行义务。法院支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正是为了保障其精神需求,体现法律对传统孝道的尊重与维护。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责任。希望所有子女都能常回家看看,真正关心和照顾年迈父母的精神生活,而不仅仅依赖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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