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为避让他人将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2

案例简介:2012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送货物从湖北前往连云港,刘某当时在车辆卧铺处休息。行驶至323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时,刘某某发现前方约10米处有一个人睡在路面上,为避让该人,他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盘。由于车辆重量较大且转向过急,导致车辆失控翻倒,撞上右侧护栏。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地上约5至6分钟才起身,随后拦下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在施救车辆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货物和车厢压住,已不幸身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导致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予以赔偿。在判断刘某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时,应以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为标准。若在车上则为车上人员,若在车下则为第三者。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从车内被甩出,法院据此认定其已转化为“第三者”,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有利于保障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律师说法:在本案中,刘某某为避让路上的行人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车辆翻倒,将同乘人刘某甩出车外并造成其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例中“本车人员”的界定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位置来判断。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在车内,因此被认定为“第三者”。法院的这一认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受害人家属权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遇到交通事故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