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出借车辆肇事责任划分:有过错出借人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连环出借车辆引发交通事故
2012年,魏某将一辆机动车借给张某,张某随后将该车出租给卓某。卓某将车辆及钥匙存放于无驾驶资质的王某处,王某又将车辆借给同样无驾驶资质的陈某。陈某驾驶该车搭载乔某,在陈某下车购物期间,乔某在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停放在路边。陈某返回后,默许无驾驶资质的姚某驾驶车辆,最终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宋某死亡,黄某等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姚某对事故负全责。宋某的近亲属遂起诉魏某、张某、卓某、王某、陈某、乔某及姚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连环出借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有过错出借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依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姚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在保险赔偿不足以覆盖损失的情况下,应由实际侵权人姚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卓某在租用车辆后,将车辆存放在无驾驶资质的王某处,并将钥匙交予王某,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车辆被无资质人员借用,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质的陈某,陈某在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且在姚某无证驾驶时未予阻止,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陈某虽为实际驾驶人,但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乔某虽曾无证驾驶,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由姚某承担70%、卓某承担5%、王某承担10%、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连环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出借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合同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但因姚某无证驾驶,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的主张成立。因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姚某承担主要责任。魏某将车辆出借给张某,张某又将车辆出借给卓某,由于张某和卓某均具备驾驶资质,且事故车辆经检测合格,魏某与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连环出借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各出借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划分。如遇到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以获取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