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车主与司机共同担责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
2014年,禤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胡某的车辆,途中搭乘黄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黄某五级伤残。经检验,该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
法院判决:
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禤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但法院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禤某在无证且醉酒状态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黄某作为成年人,本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能够识别醉酒驾驶与正常驾驶的区别。其选择乘坐无证醉酒驾驶的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自身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禤某因无证醉酒驾驶导致事故,是造成黄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交给无证且醉酒的人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对禤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禤某赔偿黄某20万余元,胡某负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在好意搭乘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若好意人与搭乘人均存在过错,应依据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本案中,尽管事故认定书认定禤某全责,但黄某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选择乘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胡某作为车主,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且处于醉酒状态的人驾驶,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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