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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外用药能否理赔?法院详解免责条款效力审查标准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200

案例简介:医保外用药是否应予理赔

2013年,施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施某与对方负同等责任。在处理商业三者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中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条款,主张非医保用药不属于理赔范围。对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判决: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未生效,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也是一项特别告知义务。不仅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作出明显提示,更需对相关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解释,否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车辆投保单及特别提示栏有王某的签名,且保险单重要提示部分也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但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其提示和说明义务。一方面,该条款并未采用显著的黑色字体,也未被归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因此未能引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是否意味着“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即便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排除医保外用药的理赔责任,但保险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医保范围外用药的费用,且未向王某作出相应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未生效,保险公司无权对王某的非医保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核减。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王某1.4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律师说法:关于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是否涵盖“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意思,应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已对该条款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明确解释,否则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尽管王某签署了投保单,且保险单中有提示要求其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但保险公司并未对相关条款进行显著标识,也未将其纳入责任免除条款中,更未提供充分的解释。因此,该条款未能有效成立,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赔偿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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