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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该变更是否有效?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8

案情介绍:刘利夫妇于2007年5月17日向何忠借款25000元,并在借条中约定自2007年7月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2008年5月,刘利未经其丈夫签字同意,擅自与何忠达成利息变更协议,并在借条背面签字,约定自2008年5月起每月利息为400元。随后,何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利夫妇按照每月400元的利率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刘利单方面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行为是否有效。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利与何忠变更借款利息的约定应成立并生效。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理时,应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变更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其次,刘利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最后,刘利的丈夫事后已知晓该变更,并未提出异议。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刘利与何忠变更借款利息的约定未成立生效。因为刘利是以夫妻名义借款,其后擅自以个人名义与何忠另行约定提高利息,该变更未得到其丈夫的签字认可,且其丈夫亦未事后追认,因此该变更行为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说法:应认同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变更仅由刘利一人签字,其丈夫未参与协商亦未在变更协议上签字,且事后未予追认。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已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该变更协议尚未成立生效。法院应依据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来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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