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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偿还垫付拆迁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分析与案例解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57

案情介绍:为推进工程建设,某管理局需征用村民董某名下的4.99亩土地。董某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因此拒绝配合征地。时任管理局书记的孙某为加快征地进度,代表管理局与董某签订了一份“征收协议书”,将土地面积虚增至9.27亩,从而使得董某多领取了118,924元的补偿款。事后该行为被揭露,孙某因此被立案调查。孙某要求董某退还多领取的118,924元,但董某未予归还。随后,上级领导指示孙某先行垫付100,000元补偿款,孙某遂为董某垫付了该笔款项,但董某至今未将100,000元返还给孙某。

律师说法:董某不退还垫付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孙某为董某垫付的100,000元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在任管理局书记期间代表单位与董某签订“征收协议书”,在该协议未被撤销前,董某依据协议获得补偿款具有法律依据,因此董某无需退还118,924元,也无需返还孙某垫付的100,00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征收协议书”因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等情形,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董某多领取的118,924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孙某垫付的100,000元虽然出于善意,但客观上使董某避免了被追缴的风险,从而获得不当利益。因此,董某对孙某垫付的10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孙某代表某管理局与董某签订的“征收协议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且其与董某存在恶意串通,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该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 董某因该无效协议多领取的118,924元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孙某虽出于退还账款、减轻处罚的目的进行垫付,但其行为客观上使董某避免了被追缴的后果,从而获得不当利益;

3. 孙某垫付的100,000元与董某获得的不当利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董某的得利导致了孙某的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4.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董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方孙某。

综上所述,董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孙某垫付的100,000元补偿款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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