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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空白纸写借条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认定真实性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59

案情介绍: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的“借条”,借款人处加盖了“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向其借款97万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借条”系原告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张自行填写内容形成的,不具备真实性。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印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于双方对2011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的印章真实性及形成时间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的印章亦为同一天加盖,法院遂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借条”与“欠条”上的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存在差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提供的2011年6月15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通常是证明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借条能够有效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能够提供借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证据效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借条被虚假制作或内容不实的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

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借款人因受到胁迫、赌博欠债、伪造签名或印章、未实际收到借款、在意识不清醒状态下出具借条,以及借条内容被篡改等。面对这些抗辩,法院需结合多种方式进行审查。

处理此类案件,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核查资金流动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资金往来往往留下财务记录。对于大额现金交易,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会保留相关凭证。法官可依据申请调取银行记录,或要求当事人提供结算凭证。若当事人主张为现金交易,法官可进一步调查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并要求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及交付证明等材料;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当证据存在矛盾或不充分时,法官应结合双方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过往合作关系、借款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三是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借条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尤其在被告提出借条内容或印章存在伪造的情况下。法院应告知被告申请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不申请则视为其主张不成立。鉴定结论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需注意,技术鉴定并非万能,因缺乏比对样本等原因,部分借条难以进行鉴定。在本案中,法院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技术鉴定确认了“借条”真实性存疑,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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