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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受伤是否算工伤?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48

在非工作时间受伤是否算工伤,成为杨某之子与某区劳动保障局之间纠纷的焦点。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杨某之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区劳动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判决。

2007年7月3日上午,某装饰服务部的工人杨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随后向经理赵某请假,返回宿舍休息。当天下午,杨某乘坐长途车返回河北老家继续治疗。到达老家后,他于当晚20时30分前往当地医院检查,CT结果显示无异常,但初步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建议住院治疗。杨某未住院,而是返回家中。次日上午,病情加重,他再次前往家乡医院就诊,CT检查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19时30分转至另一家大医院接受治疗,最终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5日上午去世。

2007年8月8日,杨某之子向装饰服务部所在区的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在2007年7月3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杨某之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于2008年3月28日维持原决定。随后,杨某之子将劳动保障局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认定其父为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后,杨某之子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准。

杨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发病,且在发病后离开工作岗位,先后回家、再前往医院的过程,导致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关键条件。因此,其死亡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结论正确,应予以维持。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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