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请假被辞退怎么办?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某孕妇因请假被公司辞退一案近日有了明确判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怀孕员工张某的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应恢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是一名25岁的销售助理,就职于一家服饰公司。2007年8月,因怀孕身体不适,张某多次向公司请假,引起公司不满。在续签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要求张某签署一份“补充条款”,其中规定: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并明确病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医院出具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公司有权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9月26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开具的9月26日至10月25日的病假单,公司予以批准。10月23日,张某再次前往医院检查,医生续开了两周的病假单。当天,张某致电公司主管后勤的负责人李某,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提交病假单,李某表示同意。然而,11月7日,张某前往公司补交病假单并准备领取工资时,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
公司认为,张某自10月26日起未上班,也未按照规定提前3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已构成连续旷工12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决定辞退张某。
张某随后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复。服饰公司不服,遂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指出,虽然张某未能提前3天书面申请病假,但其已通过电话向主管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获得同意,且医院已出具相关病假证明。因此,张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