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变旧车,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张三购买的新车曾被维修诉至法院
2007年2月28日,张三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三向该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三,张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三在将车辆送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服务公司交付张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现查明,汽车服务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三的损失。
律师说法: 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销售欺诈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服务公司交付张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现查明,汽车服务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三的损失。